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8號就本院97年壢交簡字第3488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5日上午0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一樓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伍幸怡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強制保 險除外),付款方式為: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前
給付原告壹拾伍萬元。
(二)原告收受前開款項後,應撤回本院九十七年度壢交簡 字第三四八八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伍幸怡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伍幸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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