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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98年3 月11日辯論終結。
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呂美玲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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