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交訴緝,2,2009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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