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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調偵字第599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惡作劇2吻」電視影集,係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大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詎甲○○竟自民國96年12月25起,迄97年4 月30日23時59分許期間內,在其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432 號住處內,先以家中錄影設備,將電視上播放之「惡作劇2吻」影集逐集重製後,復以其所有之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之無名小站(網址:http://www.wretch.cc/user/showbox ),將上開錄製好之「惡作劇2吻」電視影集共20集,上傳至其所申請之無名小站帳號「showbox 」網路空間內,供不特定人上網點選觀看,以此方式侵害八大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經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惟查該2 項罪名,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3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淑玲
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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