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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四0號過失傷害案件(原九十七年度桃交簡字第四六七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四0號),揆諸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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