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簡上附民,1,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號9樓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97年度簡上字第8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甲○○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乙○○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家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0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88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陳可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