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149,200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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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年度執聲字第號98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於民國96年9 月5 日送監執行,現在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6年7 月31日以96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開2 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同年8 月27日確定;

復經本院於96年8 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11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上開2 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同年9 月3 日確定,後經本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嗣上開2 案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於96年9月5 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751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8年7 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4日後,刑期終了日期98年6 月23日,亦有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件在卷可按。

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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