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152,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於95年1 月9 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1 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1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