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164,200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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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已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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