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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
其刑滿日期為民國98年8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9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98年2月17日。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46509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月5日以法矯字第097004650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2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
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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