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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7年8 月12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嗣於98年6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8年6 月2 日以法矯字第09800020056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9 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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