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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查署98年度執字第3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製發之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證。
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
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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