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165,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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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邱瑞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9437號、98年度執聲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4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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