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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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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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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妨害自由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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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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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7年8月5日 │97年8月5日 │96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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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17445號 │97年度偵字第17445號 │97年度偵字第258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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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581號 │97年度上易字第2581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91號 │
│實├──┼───────────┼───────────┼───────────┤
│審│判決│97年12月11日 │97年12月11日 │98年4月3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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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581號 │97年度上易字第2581號 │98年度審易字第191號 │
│判├──┼───────────┼───────────┼───────────┤
│決│確定│97年12月11日 │97年12月11日 │98年5月25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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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 │ │
│ │7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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