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219,200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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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88 號、98年度執字第1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分別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字第1836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以98年度執助字第261 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送達證書3 份、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各2 份等資料影本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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