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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純質淨重零點陸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玖壹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
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然扣案之被告所有之海洛因1 包(淨重1.96公克,純質淨重0.69公克)及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各為0.6978及0.2199公克)尚未處理,且海洛因、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初步以化學呈色法,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6年3 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2680 號鑑定書1 件存卷可參。
復扣案之安非他命2 包,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亦有上開鑑定書2紙附 卷可參,聲請意旨以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純質淨重0.69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各為0.6978及0. 2199 公克,共計0.9177公克)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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