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236,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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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於民國97年6 月23日送監合併執行1 年5 月,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8年6 月17日核准假釋,而本件徒刑部分最後事實審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6 月17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229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 詠 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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