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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94 號、98年度執字第175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乙○○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經檢察官就其住居所傳、拘無著,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98年度執聲沒字第194 號),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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