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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後,於民國93年9 月1 日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6 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80023517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 年8 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8 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 年4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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