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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按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其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新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於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而本件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
然依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則修正後之規定,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由修正前之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其餘則無不同,經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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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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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恐嚇取財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恐嚇取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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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
│ │伍月 │ │伍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6 條第1 項 │刑法第201 條第1 項 │刑法第346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3 月6 日 │95年6 月中旬 │95年8 月6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9087 號 │度偵字第24962 號 │度偵字第177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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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476 號 │97年度訴字第406 號 │97年度訴字第257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4 月29日 │97年10月21日 │97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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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476 號 │97年度訴字第406 號 │97年度訴字第257 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4 月29日 │97年11月26日 │97年12月9 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恐嚇取財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自由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
│ │伍月 │參月 │參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6 條第1 項 │刑法第302 條第1 項 │刑法第302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5年8 月6 日(原聲請書誤載│95年8 月6 日 │95年8 月6 日 │
│ │為95年8 月8 日,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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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7743 號 │度偵字第17743 號 │度偵字第17743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57 號 │97年度訴字第257 號 │97年度訴字第257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29日 │97年10月29日 │97年10月29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57 號 │97年度訴字第257 號 │97年度訴字第257 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2月9 日 │97年12月9 日 │97年12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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