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45,200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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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 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反面解釋,自無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之餘地,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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