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藍鶴鵬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字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藍鶴鵬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當中為要件。
是故,如被告雖行逃匿,然已緝獲歸案時,具保人之責任即因此消滅,從而,法院在被告逃匿中未裁定沒入保證金,自不得於被告緝獲再執行羈押後以裁定補行沒入之,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台非字第247 號、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及93年度台非字第26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4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月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
而聲請人傳喚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
惟被告業已為警緝獲,並於98年1 月19日起入監服刑,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查。
依上說明,具保人之具保責任,於98年1 月19日被告到案服刑後,即已消滅,自不得再行沒收其先前繳納之保證金。
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尚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