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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經本院
,其自96年起即有多次竊盜前科犯行,本件又與林勝德共同竊盜,有事實足認所犯加重竊盜罪有再
1 條之1第1項第5款之
時分將他人鐵捲門撐開,危害社會
定應自97年12月10日起實施
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情事、依人
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
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
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定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
中 華 民 國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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