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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鄧敏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 月7 日第一審判決(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2932 號、98年度偵字第13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日10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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