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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14號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4 月2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7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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