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賠,15,2009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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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決定書 98年度賠字第15號
請 求 人 甲○○
代 理 人 黃重鋼律師
上列請求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請求賠償,特為決定如下:

主 文

請求駁回。

理 由按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受害人得依冤獄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惟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不得請求賠償,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第2條第2款及第3款分別揭櫫斯旨。

考之請求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遂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裁定羈押,乃自民國96年10月6日執行羈押迄至97年6月24日宣判諭知無罪視為撤銷羈押,計遭羈押期間累達262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5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確定,凡此固俱實情無訛,咸有臺灣高等法院請求人前案紀錄表供照,業得本院調閱該案歷審卷宗徵究明確。

然盱請求人既於該案警詢中陳以「(問:警方於執行搜索時查獲物品—提示搜索扣押筆錄共計古柯鹼19小包、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個—是何人所有?)是我所有無誤。」

「(問:你所取得之毒品管道為何?)…跟1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所訂購,…我們是約好96年10月5日0時20分在我家樓下交易,他到的時候我就上他車,車上只有他1人,我跟他說要拿1個(1小包)試試看(指毒品品質),但基於方便他身上有多少就全拿了,還沒清點就遭警方查獲了。」

「(問:你持有係何種毒品,用途為何?)那是古柯鹼,我持有僅供自己施用。」

「(問:你與他交易毒品之代價多少,共交易多少?)他是跟我說17包,價錢還沒談,我要先試過品質OK才付錢,一般市價依重量約0.6克至1克,價錢大約新臺幣4,000至5,000元。」

「(問:你與黃冠銘一級毒品古柯鹼之來源為何?)均為買來的,有向DAVE洪、DANNIS徐,還有徐立城。」

「(問:你是否知道徐立城所運輸回國之毒品來源為何?在臺灣有無共犯或販毒集團提供資源?)曾經聽他們說是請人從美國帶回來的,我只知道在臺灣的部分他與DAVE洪、DANNIS徐等人都是朋友,他們皆有在施用及販賣古柯鹼,我跟黃冠銘曾向他們購買過古柯鹼,但是都是黃冠銘出錢的。」

「(問:你對於徐立城跟他堂哥DANNIS楊、朋友DAVE洪,共同運輸、販賣古柯鹼的情形了解多少?)…他們這個販毒集團是以DANNIS楊為首,DAVE洪跟徐立城是下線,95年年中在DAVE洪家中(那時在民權東路靠新生北路附近),DANNIS楊拿出一整塊古柯鹼,他們說是從國外帶回來,但是因為我知道美國海關管制甚嚴,他們應該是用郵寄方式將毒品運入臺灣,…他為了讓我放心毒品品質,…在書本中夾藏著一整塊古柯鹼,我就是因為這樣才決定買其中一點,大概有20幾克,…還有95年6、7月時…DANNIS從保險箱也是拿出1塊古柯鹼,取出部分賣我,所以他們一直都在販賣古柯鹼,…徐立城95年6、7月時…天花板上拿出部分古柯鹼賣給我。」

等語,復觀其於檢察官偵訊中告稱「(問:LEO東西被抓到是何意?)我當時猜是古柯鹼。」

「(問:為何你猜是古柯鹼?)因為我和黃冠銘、徐立城等人都有在施用古柯鹼。」

等語,甚者又於本院訊問程序中敘及「(問:你於警詢中稱,古柯鹼來源也有是徐立城的?)在徐立城還沒有出事前,我曾經跟他拿過。」

等語,悉見其受本院裁定羈押顯係出於本身重大過失行為導致,蓋其倘無施用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為警查獲前開毒品扣案繼之自述其與共同被告徐立城交易前開毒品諸等過程,本院焉有可能輕易採信共同被告徐立城所為不利於其之證詞執為羈押理由所依據之事實,況其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灼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昭示明文處罰之犯罪舉措,逾越社會通念寬納容忍之程度,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洵達情節重大態樣,迭為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97年度台覆字第210號、第230號覆審決定書闡釋綦詳,則其仍僅空言泛辯未存冤獄賠償法第2款各款列狀,無視上述所為該當揚引不得加以賠償之限制要件,本院礙難率爾肯認。

從而,揆稽首揭規定,本件請求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1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聲請覆審,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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