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9,重訴,86,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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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名賢
選任辯護人 邱奕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名賢自民國壹佰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認被告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將來應執行之刑應有相當之時日,被告為逃避將來執行而逃亡之可能亦相對提高,且被告於遭逮捕畏罪逃跑,益徵其畏罪心態與逃亡可能。

又同案共犯「學長」、陳宥勛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12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 年3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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