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9,附民,186,2011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李芳映
被 告 陳意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即本院99年度訴字第63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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