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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張德盛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百參拾伍萬零肆佰貳拾陸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
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
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
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退休金計新台幣(下同)135 萬0426元。
上開金額分36期給付。
相對人如有兩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而相對人自簽立調解紀錄後,迄今已有兩期未依約給付,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
審酌兩造經調解成立之方案,屬分期給付。
調解紀錄載明分期給付,相對人如有兩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而自兩造於100 年8 月17日簽立系爭調解紀錄後,相對人迄今已有兩期未依約給付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陳報狀及銀行存摺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既已未依約給付,依上開調解紀錄約定,應視為全部金額到期,聲請人可聲請一次給付全部金額計135 萬0,426 元。
四、此外,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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