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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曾秋鳳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一○○年八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新台幣壹佰零陸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一)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
(二)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
(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
(四)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中,曾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在案,調解紀錄內容:(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退休金額合計1,067, 724元,(二)自100 年9 月30日起,分36期給付;
如有2 期未按期全額給付,即全部視同到期。
熟料相對人已屆2 期不為給付,為此聲請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0 年8 月17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向桃園縣政府前開勞資爭議調解卷查證屬實,而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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