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0,勞訴,85,201307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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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5號
上訴人 歐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勞
訴字第8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7萬5,7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2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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