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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臻臻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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