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0,司促,28523,2011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52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