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0,婚,519,20161117,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彩婕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彭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