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張秀蓮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複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
被 告 劉修銓
被 告 劉素岑
上1人
特別代理人 劉邱秀春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66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式,家事事件法51條,民事訴訟第183條分別規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秀蓮涉有殺人等人之犯罪嫌疑,經被告劉修銓等告訴在案,現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1668號偵查不起訴在案,惟經告訴人等聲請再議,該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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