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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葉麥順妹
被上訴人 麥良仁
麥良進
麥廖綉玉
麥良田
麥許梅英
麥松秀
麥良臺
麥良辰
麥慧玉
麥嫣寶
麥嫣美
麥淑怡
麥嫣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葉麥順妹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5,543,0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55,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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