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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泓貴(原名宋鴻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宏權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89,3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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