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呂桂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莊文榮 桃園市○○區○○○街00號
被 告 鍾純珠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李代婷律師
反訴被告 李玉菁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王永寧
鄧廷龍
古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 年5 月15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雖已定期宣判,惟因原告之聲明尚有不明確之處,有須再進行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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