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0,訴,1251,201310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5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巫阿尾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訴字第125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0 年12月8 日送達(寄存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遲至101 年9 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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