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欽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被 告 曾憲銘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曾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行「陸拾貳萬貳仟零陸拾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陸拾貳萬貳仟零陸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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