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0,訴,344,2013071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旭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劍美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林世祺律師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
訴訟代理人 張榮宗
戴銘
劉志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李劍美』」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尹承蓬』」;

另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部分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李劍美等語,應更正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尹承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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