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0,訴,566,2013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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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衍銘
江衍勗
江支綬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66 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之金額,上訴人應各繳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
│編號│上訴人姓名│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江衍銘    │29,483,652元│407,268 元  │
├──┼─────┼──────┼──────┤
│2   │江衍勗    │29,483,652元│407,268 元  │
├──┼─────┼──────┼──────┤
│3   │江支綬    │29,483,652元│407,268 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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