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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國堂
劉聰明
劉傳強
石世進
石淵
石順卿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劉正豐
劉正順
劉正利
游進樹
劉金蓮
劉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63號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9,6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569元,被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16,840元,尚有差額36,729元。
又上訴人劉國堂等6 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差額36,729元,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0,353元,逾期即駁回起訴、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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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 地目 │ 面 積 │100年1月 │ 確認為被上訴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 │
│號│ │ │ │ │ │(平方 │公告現值 │ │
│ │ │ │ │ │ │ 公尺)│(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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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 八德區 │ 茄苳溪 │ 599-9 │ 田 │ 58 │8,300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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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995 │ 田 │10602.68│5,800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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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055 │ 田 │754.11 │5,800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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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057 │ 田 │2068.82 │5,800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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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059 │ 田 │2230.45 │4,900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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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059-1 │ 田 │119.55 │5,800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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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064 │ 田 │1756.1 │5,800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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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080 │ 田 │1194.2 │7,418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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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086 │ 田 │2748.08 │7,615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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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087 │ 田 │4868.74 │5,800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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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088 │ 田 │2204.21 │6,019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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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088-1 │ 田 │911.9 │5,800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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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091 │ 田 │863.64 │7,441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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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桃園市│ 八德區 │ 白鷺 │ 1175 │ 田 │460.91 │5,800元 │ 劉正豐: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順:840分之7 │
│ │ │ │ │ │ │ │ │ 劉正利:840分之7 │
│ │ │ │ │ │ │ │ │ 游進樹: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蓮:840分之1 │
│ │ │ │ │ │ │ │ │ 劉金花:8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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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
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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