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0,醫,13,201307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許瑞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人
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醫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0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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