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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何莉蕙
郭名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尤伯祥律師
被 告 張世興
張福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俊龍律師
複 代 理人 鄭林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2 人涉有過失致死犯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偵查中,命本件在桃園地檢署101 年度偵續字第38號過失致死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桃園地檢署刑事偵查案件於民國(下同)102 年9 月2 日不起訴處分,經再議改分為該署102 年度偵續一字第44號,現業已終結駁回再議確定乙節,有該署105 年2 月17日桃檢兆署字102 偵續一44字第013233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225 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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