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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訴人 姚逢時
姚逢年
姚逢晟
姚吳月秀
姚茜耶
姚莉耶
姚蓉耶
被上訴人 桃園縣大園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水田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60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姚逢時、姚逢年、姚逢晟、姚吳月秀、姚茜耶、姚莉耶、姚蓉耶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 萬4,200 元【(729平方公尺×4,300 元/ 平方公尺)+ (865 平方公尺×4,300 元/ 平方公尺)=685萬4,2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萬3,371元;
上訴人姚逢晟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10萬600 元(2 平方公尺×5,300 元=1萬60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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