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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曾佑
相 對 人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所載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 101 年 6 月 21日經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下稱群眾服務協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共新台幣(下同)2萬4,749 元。
惟相對人自簽立調解紀錄後迄今尚有8,790 元未支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係由桃園縣政府勞工局轉介至桃園縣群眾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1 年6 月2 1 日調解成立,其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1 萬5,749 元,另預告工資9,000 元,合計應給付2 萬4,749 元,並應於同年7 月9 日前匯入勞方帳戶」等情,有聲請人提出調解紀錄在卷可稽。
而相對人於本院調查程序亦自承:目前尚有8790元尚未給付聲請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
是聲請人請求強制執行上開金額,洵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所提出兩造成立之調解會議紀錄,係100 年5月1 日施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所成立之調解。
準此,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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