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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朱凰鑑
相 對 人 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凰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相對人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決議解散,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
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朱凰鑑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相對人禎吉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 年6 月11日股東會議紀錄、聲請人所出具之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36號聲報清算人及101 年度司司字第148 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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