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01,司,28,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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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張義卿
相 對 人 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李皇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亦為公司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

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統公司)經經濟部廢止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公司應進行清算,但無清算人就任資料,章程亦無規定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但該公司董監事任期於96年6 月14日屆滿,經經濟部限期於98年3 月31日前改選董監事,屆期仍未改選,董監事當然解任。

爰有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之必要。

又因皇統公司為一人公司,負責人李皇葵業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4 號選任臨時管理人在案,為此狀請選派李皇葵為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皇統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8年8 月3 日經授商字第09801174470 號函、97年11月5 日經授商字第09701282990 號函、皇統公司章程、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李皇葵個人資料查詢清單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4 號卷宗核閱無誤。

準此,相對人皇統公司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皇統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爰參酌李皇葵曾為相對人皇統公司之負責人,且經本院選任為臨時管理人,對公司事務應有相當之瞭解,又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李皇葵擔任皇統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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