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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39號
債 權 人 葉時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元豪之全體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向家事庭查明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該裁定已於101 年5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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